设备制造和运营维护两端发力 数字化转型重塑多维新能源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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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推动“五学联动”,让学习更高效。一是理论知识拓展学。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领导带学、以会促学、日常比学、干警自学等方式,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学习型检察机关建设。二是党组集中带领学。依托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深入学习,严格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举办读书班进行交流研讨等,以“原原本本学、认认真真悟”的态度持续深入学习,真正学出成效。三是支部集中深入学。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集中学习,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坚持逐章逐条、联系实际领学导学,各支委委员以专题授课的形式,开展集中学习,确保理论入脑入心。四是交流研讨跟进学。党组成员围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学习主题进行交流研讨,党员根据党支部学习计划围绕学习内容进行交流研讨,凝聚共识,做到专题聚焦、内容精准、研讨深入、成效转化明显,推动学习往深里走、往心里走。五是乃检微课堂实时学。常态化开展乃检微课堂,线下党支部通过集中学习和专题授课的形式,抓好学习教育;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推送最新学习内容、通报有关典型案例hth官网登录入口,实时“充电”,确保学习“不掉线”。
一是坚持党建人才从业务中来、业务人才从党员中来。将6名业务干警放到党支部党务工作岗位上,选优配强支部班子成员,积极培养党建业务能手,引导和激励党员干警自觉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二是扎实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各项活动,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签订《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自我约束承诺书》《检察人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承诺书》《对党忠诚承诺书》《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承诺书》等,推动党员队伍和检察队伍一体建设、“双向奔赴”,着力打造高质量检察党员队伍。三是支部班子党员队伍亮身份、树形象、做表率。近年来,党员干警先后获得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区十佳公诉人、全区先进工作者、全区先进个人等称号,坚守为民初心,把司法“小案”作为群众“大事”来办,办理了全区首例涉依托咪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全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党员干警深入村(居)、社区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引领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效开展。全国模范检察官席淑姣同志发挥“传帮带”作用hth官网登录入口,参与特大敲诈勒索案、涉众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党建引领检察工作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各类犯罪。2024年1月至9月依法办理各类案件325件,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围绕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开展专题讲座,与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建立社区矫正、防虚假诉讼、防性侵等多项联系机制,共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二是探索推行“党建+未检”“党建+司法救助”“党建+普法”“党建+公益”模式,党建引领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坚持“党建+未检”深度融合,3名党员担任未检工作联络员,发挥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作用,与多部门联合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六一专题活动,组织社区和学校未成年人参观学习5次,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坚持“党建+司法救助”深度融合,发挥党员办案团队作用,打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会签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多方联动探索救助线索,办理司法救助3件,帮助困难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3.5万元;坚持“党建+普法”深度融合,发挥4名法治副校长(园长)作用,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多元化普法渠道,线上线下普法106次,参与人数1.5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600余次,做到“小宣传”普及“大道理”,切实提升民族地区法律意识;坚持“党建+公益”深度融合,发挥党员“公益”职责,开展农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安全排查监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8件,制发检察建议8份,开展空中线缆治理行动监督,整治城区1016个点位的空中线缆杂乱问题,深入辖区超市、餐饮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违规开展医疗美容、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开展河道生态环境监督工作,针对雅鲁藏布江河道垃圾污染问题立案6件,整治乱堆乱放15处、清理河道沟渠6余处、清理废弃物20余次,雅鲁藏布江及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将创建工作与“活动课、实践课”相结合。一是发挥党支部“指挥棒”作用。通过开展巡回检察、社区矫正监督、结对帮扶、法律宣讲等打造开放课堂,组成党员先锋队、志愿服务组、矛盾排查组、法律援助组,深入乃东社区开展“双报到”“七彩服务”“主题党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系列活动,班子成员带头宣讲10次,支委委员带头宣讲6次;开展结对帮扶、环境卫生整治等活动,结对帮扶3次、卫生整治26次,党员参与政策宣讲80余场次,投入资金2.3万余元。二是发挥党建引领“主心骨”作用。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联合山南市税务局、山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共同开展“税案释法”专项活动,邀请60余家国有企业、民营小型企业参与,协助成立山南市检察系统知识产权办公室,在结巴乡夜伴蜂声蜜蜂文化主题生态园挂牌乃东区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联络站;选派2名党员干警担任社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发挥检察工作在基层党建工作中的政治引领、方向指引、工作领航作用,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通过抓思想、抓教育、抓党员等,党建引领社区工作不断在干群团结、奋进中取得实效,以高质量党建书写乡村振兴新篇章。
检察院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保障作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借助援助资金,升级服务场所。先后投入经费192万余元,建设了未成年人教育基地、检察书屋、检察文化墙、新媒体工作室、食堂升级改造、单位大门旧貌换新等项目,进一步强化了硬件设施,服务保障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优化办公环境,提高执法效能。投资建设了公开听证室、检察工作网、院内绿化、检委会智能会议室、远程审讯室等项目,办公室供氧供暖实现全覆盖,给全院干警创造了更加舒适、健康的工作环境,切实提高了检察工作现代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党建引领业务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内成绩领先。
乃东区检察院党支部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依法履职,做到以民为本、为民尽责、为民司法,全面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度、认同度、信任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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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案例,以案说法,对于临时用工、实习生,用工单位也应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实习生工作受伤,用工单位要负责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郝帅(化名)是某工商学校在读学生。他与工商学校、某冷机公司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书》,约定郝帅到冷机公司实习,冷机公司支付郝帅实习津贴。协议中也明确了郝帅的加班待遇,以及公司在实习生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操作规范、安全生产等多项培训教育,为实习生安排指派带教老师,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 一天上午,郝帅在公司加班操作机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hth官网登录入口,致使右手手指受伤。郝帅出院后,将冷机公司、工商学校诉至法院,主张除公司已垫付的治疗费用外,公司、学校还应共同赔偿各类损失合计22万余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冷机公司赔偿郝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工商学校赔偿郝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5万余元。 法官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案中,冷机公司系郝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郝帅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为冷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郝帅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公司应对郝帅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工商学校在知晓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情况下,放任实习生加班,未尽到督促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认为,实习生虽不一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习单位仍然对实习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另外,学校也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根据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临时工受工伤,用工单位难“甩锅” 第二起案例显示,原告李小妹(化名)之母吴某系被告某公司职工。原告经常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被告单位和母亲一起工作,工作量均记录在吴某的工账单上。一天在工作时,由于天气因素,工棚倒塌,造成李小妹受伤。李小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hth官网登录入口,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余元。 法官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对于原告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被告工厂和其母,也是被告正式职工吴某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被告对原告的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否则作为工作区域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完全有权、也完全能够拒绝原告的行为。 因此,用工单位与临时工之间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但仍对临时工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组织临时工从事劳动,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hth官网登录入口,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宿舍有隐患,用工单位要负责 第三起案例显示,张丽(化名)受聘于某公司,公司为张丽及其他同事提供了宿舍。某日,张丽在宿舍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丽居住在正对厨房、由客厅改造的宿舍,废气积聚是导致中毒的直接原因。热水器卖家明知在不安装排气管道的情况下,长时间使用热水器会使得废气积聚,导致人身损害,仍未按国家规定安装排气管道,热水器卖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提供住房时应保证员工使用安全,由于工作人员未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热水器卖家赔偿张丽65万余元,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燃气装置的安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用工单位之所以不可免责,是因为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宿舍,负有保障居住环境安全、防范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用工单位如果因过错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就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